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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交易模式理解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抵押担保 |540人看过

知识产权的交易模式理解


前面所说的"创设、转让”针对物权,知识产权为准物权,可适当参照以上内容,对知识产权交易模式进一步理解。


1. 知识产权的创设。


知识产权本身也不是通过合同“创设”的,但合同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如果用于担保,则合同对应“商标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


2. 知识产权的转让——对应“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合同类型:如商标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注意:识产权不是所有权,不能叫“买卖”,“软件买卖合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知识产权转让时,出让方会失去原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


3. 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普通合同”是多种多样的,最典型的是“许可”。


因为知识产权对应的智力成果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使用,因而存在“许可”这种特殊合同类型,动产、不动产则不存在“许可”的说法。注意:许可不涉及知识产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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