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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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82人看过

租赁期限


合同编705条(原《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编734条(原《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不能在前述约定的租赁期开始之日交付租赁物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延期交付,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____个月,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实际交房之日起相应起算和顺延,乙方同意就此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或索赔的权利(或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自前述约定的租赁期开始之日起超过____个月后,甲方仍不能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租赁期限自实际交房之日起相应起算和顺延,乙方放弃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或索赔的权利(或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双方无法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本合同约定的且乙方已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定金,返还乙方已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及乙方已实际支付的拍租佣金和交易费用。但乙方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违约或赔偿的权利(或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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