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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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618人看过

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出租人应该按照约定的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如果租赁物分主物和从物时,在交付主物的同时应将从物一并交付承租人,且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用途。


2、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即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并且有权交付该房屋。但是承租人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有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承租人知道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也要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合同履行的两个阶段都有要求:一是在租赁物交付时保证交付的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具有品质完整的使用价值,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二是在租赁期间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本身出现问题,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时,出租人应对其进行及时地维修,以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如不能及时予以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合同编第708条(原《合同法》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出租人除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租赁房屋之外,还需保证该房屋能够适合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目的。如不能适合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则承租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与未交付无异。如约定以营业为目的而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不应交付仅适于居住而不适于营业的房屋。


若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则可视出租人交付房屋的情况来确定处理方案。如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一定缺陷,且该缺陷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减少租金,也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自愿承租租赁物,并已充分了解该租赁物的性质、现状和用途,且保证接受本合同中所有条款。乙方承租租赁物仅用于经营________。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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