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三包”规定的法律效果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909人看过

 “三包”规定的法律效果


1. 三包规定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义务的底线,不能低于该标准


因此,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中,即使明文约定不按三包规定处理或低于三包规定的义务,也是无效的。而且,经营者还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等)。


当然,双方约定比三包规定更高的对经营者的要求是可以的。


2. 三包是经营者(卖方)对消费者(买方)的义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3条规定: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3. 样品、赠品、特价品受三包规定约束,只有二手商品不受三包规定约束。


4. 企业购买、非生活消费购买,一般不受三包规定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三包规定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因此,同样是买车、买电脑,个人购买则为消费,企业购买则不是生活消费,后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三包规定约束。


当然,非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按三包规定处理,也是有效的。虽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仍然受到《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约束。因此,并不是说非生活消费购买就可以不用保证产品质量。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刪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