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规定的法律效果
1. 三包规定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义务的底线,不能低于该标准
因此,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中,即使明文约定不按三包规定处理或低于三包规定的义务,也是无效的。而且,经营者还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等)。
当然,双方约定比三包规定更高的对经营者的要求是可以的。
2. 三包是经营者(卖方)对消费者(买方)的义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3条规定: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3. 样品、赠品、特价品受三包规定约束,只有二手商品不受三包规定约束。
4. 企业购买、非生活消费购买,一般不受三包规定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三包规定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因此,同样是买车、买电脑,个人购买则为消费,企业购买则不是生活消费,后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三包规定约束。
当然,非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按三包规定处理,也是有效的。虽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仍然受到《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约束。因此,并不是说非生活消费购买就可以不用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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