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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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19人看过

合同签订前


一、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审查是否存在以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1、租赁物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合同有效);

2、租赁物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合同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合同有效);

4、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

5、承租人为恶意,即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出租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出租,构成恶意串通,且损害了他人利益的;

6、转租期限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原出租人与原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审查是否存在以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1、一房数租,且第三方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或均没有合法占有租赁房屋但第三方承租人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或均没有合法占有租赁房屋也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第三方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

2、租赁房屋已被查封或拍卖,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

3、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

4、租赁房屋具有违反《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如租赁房屋为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或者为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或者为未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

5、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从而导致转租合同无履行条件,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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