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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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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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30人看过


适用条件

一、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家庭生活的安排应属于其自治范畴,任何一方利益的丧失或获得,可通过婚姻共同体实现共同利益而致双方利益的平衡,故在双方不离婚的情况下该条不能适用。


二、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承担了较多带有家务性质的劳动,实践中应综合考量:(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3)家务劳动产生的效益。(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三、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经济补偿必须由一方主动提起,法院不得主动对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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