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家庭生活的安排应属于其自治范畴,任何一方利益的丧失或获得,可通过婚姻共同体实现共同利益而致双方利益的平衡,故在双方不离婚的情况下该条不能适用。
二、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承担了较多带有家务性质的劳动,实践中应综合考量:(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3)家务劳动产生的效益。(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三、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
经济补偿必须由一方主动提起,法院不得主动对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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