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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期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359人看过

关于工期

无论是开工、竣工,还是工期顺延、停工窝工,都是与时间相关的点,关于这些内容,给出以下纠纷要点解析:
 
(一)开工

1. 开工日期应当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为基准,综合以最接近客观实际的情况进行认定。

2. 未取得施工许可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如果未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则以实际开工日起计算工期。

3. 合同约定工期严重低于合理工期,承包人可以要求调整。

(二)竣工

1. 验收合格之日。

2. 若发包人拖延验收,则竣工之日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3. 若未竣工而擅自使用,则转移占有之日。

另外需注意:承包人只对发包了擅自使用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免责,而不能对整个工程质量问题免责。

(三)工期顺延

一般来说,合法顺延的理由主要有:

1. 经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料、场地、技术资料、资金等;
3. 竣工前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鉴定期顺延;
4. 发包人变更设计或其它情形所带来的工程量增加;
5. 自然灾害、天气等不可抗力。

延期诉讼时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四)停工窝工

1. 约定不明停工情形下,发包方应对何时停工、是否撤场提出明确意见,并给承包方以合理赔偿。

2. 承包方不可放任停工损失扩大,应及时将停工事由通知发包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撤场)减少损失。

3、承包人不得因停工发生额外受益或受损。因发包人拖延付款停工达一定时间(50-90天),双方未达成协议,承包方应对工程前景有合理预见,有义务做好人员和机械安置,不应盲目放任停工而扩大损失。

总之,停工时间不能简单以停工状态自然持续时间为准,应根据案情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2号)

合同无效情形下,工期约定条款无效,应运用公平原则处理工期、工期顺延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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