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保全的流程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部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及立案所需全部材料。 备注:例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五份诉前保全申请书及三份起诉状,其他材料同一般立案材料的要求。 2. 立案部门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及诉前保全条件的,即接收材料。 备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编立“财保”字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 立案部门组成审判合议庭对立案及诉前保全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预交保全费。 4. 申请人提供担保。 备注:人民法院普遍接受保险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具体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可参照人民法院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册,同时结合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等综合因素进行选择。 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格式内容有特定的要求,故,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时,需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院的保函样式出具保函。 5. 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具体由立案部门审判合议庭主审法官出具。 6. 立案部门应当及时送交立案部门编立“执保”字案号的执行案件至执行局,执行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 保全措施实施后,实施保全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情况通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并将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等移送入卷。“执保”字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7. 申请人自诉前保全执行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向立案部门重新递交立案材料进行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将受理费缴费凭证复印件交至作出保全裁定立案部门主审法官处。 注意: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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