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
一是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情形:法院可推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且不利于控制人。
二是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毁灭书证或使其无法使用的情形:法院可推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法院可对控制人处以罚款、拘留。
试举一例说明,如申请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调取对方当事人持有的一份载明“经过三次清偿,尚余本金 100 万元”这一内容的书面函件。 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交该书证,那么法院可据此推定确实存在载有“经过三次清偿,尚余本金 100 万元”这一内容的书面函件;如果对方当事人不但拒不提交、甚至毁灭该书证,那么法院可推定申请当事人一方拟证明的尚余 100 万本金这一事实为真实。 三是适用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中的证明妨害规则,都只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对于诉讼之前的妨害行为不适用。比如,书证如果是在诉讼前毁损灭失的,不属于上述推定情形。 另,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1400 号一案中也进一步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112 条关于书证中的证明妨害规则的规定,只适用于诉讼中的妨害行为,当事人无权在再审阶段提出该程序性的申请。
以上两种情形注意区分。
总之,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实际起到了当事人举证责任转移的效果,在诉讼中的证据博弈上,必然会成为一大“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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