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
一是审查要素: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 46 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的规定,法院主要从 5 个方面进行审查,对应申请当事人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二是审查方式:《民事证据规定》第 46 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该规定赋予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一个独立的程序,即可专门就书证提取命令进行举证,甚至到庭进行辩论。
实际上,这一规定给了申请当事人一方一次争取的机会,在法院作出裁定或通知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专门就书证提出命令开庭,进行详细调查;这一制度设计类似于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听证会的安排。
三是处理办法:《民事证据规定》第 46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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