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627人看过

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

一是审查要素: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 46 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的规定,法院主要从 5 个方面进行审查,对应申请当事人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二是审查方式:《民事证据规定》第 46 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该规定赋予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一个独立的程序,即可专门就书证提取命令进行举证,甚至到庭进行辩论。


实际上,这一规定给了申请当事人一方一次争取的机会,在法院作出裁定或通知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专门就书证提出命令开庭,进行详细调查;这一制度设计类似于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听证会的安排。

三是处理办法:《民事证据规定》第 46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