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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要求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644人看过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要求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一方面强烈地要求法院调查申请取证,另一方面却无法提供具体的线索和路径,导致法官在调取证据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尤其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调查刑事卷宗的情况。


为此,最新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定》第 20 条明确当事人应提供“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这一规定实际提高了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门槛。

一是,提供所要调取的证据名称。


当事人尽量提供准确无误的证据名称,便于法院去各单位调取时查询。


比如,当事人申请法院去公安调取张三骗取贷款一案中一份载有李四称收到 3000 万借款的询问笔录,显然是不足够充分。

二是,提供需要法院调取的原因。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94 条规定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申请法院予以调取的情形,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无权查阅调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形。


三是,提供待证明事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95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因此,这一点亦是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实质性审查。

四是,提供明确的线索。


什么叫明确的线索?对法官来说,有很大的解释空间。结合法条上下文理解,证据名称、具体内容可能并不能达到“明确的线索”这一标准。


实践中,法官可能会据此要求当事人明确证据保存在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具体联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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