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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调整应不应该释明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339人看过

违约金的调整应不应该释明


这也是一个老话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在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对方抗辩说合同是无效的,最后法院可能要确认合同无效,认为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并且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话就要承担违约金责任,但是违约金约定确实过高,这个时候法院有没有义务向被告做释明,说违约金约定高过了,你应该向法院主动提出来,要求调整。如果不释明,可能被告不知道合同要判有效,最后就丧失了提出调整的机会,或者因为没有调整违约金就不能调整了,当事人提出以后法院才能调整,当事人没有提出就不能调整,这样就要判被告承担过重的违约金责任。

司法实践一致认为,法院有义务做出释明的。但是这个问题,确实有人提出批评,释明规则违规了法院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释明不释明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处分权,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且诉讼时限界满也没有要求释明,为什么违约金条款要释明,觉得释明规则是没有必要的。

我个人认为,确实,这个规定释明可能还是有必要。因为确实这种情况跟诉讼时效届满有区别,被告一致认为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最后法院要判有效,确立他承担违约责任,他确实不知道。如果不释明他的确没有机会提出违约金调整的请求,这样最后承担过重的责任对他确实不利,如何解决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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