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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怎么样落地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366人看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怎么样落地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怎么样落地的问题,涉及到程序法的保障问题,这次民法典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做了新的制度设计,其中一个重大的,确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后,代位权的效力可以产生优先受偿的效果。但是规定这个规则的时候,当时讨论中发现,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告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从相对人那里取回财产,要把它全部取走,这个时候如果债务人还欠了其他人的债,而其他债权人有的人已经在法院告了债务人,并且获得了胜诉判决,还有的相对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这个时候是不是应该把财产全部拿走,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其他债权人没有到法院打代位权诉讼,没有去积极主动行使债权,所以不能搭便车,不能分享代位权所拿到的财产。但是其他债权人已经在法院起诉并且获得了胜诉判后,在这种情况下他也不能获得财产,要全部由行使代位权的人拿走,对知道进入执行阶段的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最后民法典第537条确认了已经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可以分得一定的财产。这个时候他以什么样的诉讼主体地位参与到代位权诉讼之中,还是另外提起一个诉讼,当时也有讨论,但是从民法典来说,不可能规定这么详细,确实把它回避了。但是的确留下了一个需要程序法来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好,确实第537条就很难实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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