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有一个非常大的亮点明确规定了禁令制度,这个制度对应对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人格权的侵害会发生重大的作用。因为现代社会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确实非常严重,网络侵害发生以后有无限放大效应,造成的后果可以说无法估计、无法确定,所以对这种网络侵害受害人提供救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禁令制度及时遏制侵害的扩大。禁令制度可以说就是目前为止能够找到的有效遏制防范网络侵害或者是依法管网、治网并且有程序保障的办法。
实际上最初是来自于钱钟书书信案,当时使用了禁令制度,但是当时没有实体法的规定,是援引程序法的行为保全规则,但是效果非常好,后来在人格权编中一致认为必须要有人格权编对禁令制度从实体法的角度做出规定。实体法规定必要性也是因为涉及到人格权侵权最后要确立的是相关的民事责任,援引程序法确定这个从法理上说不同,必须要有实体法对禁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个制度确立以后,将会对大量的网络侵权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前不久在网信办和他们讨论,据介绍现在有关网络侵权一年投诉就涉及到500多万件,而且还在不断的增长,一旦发生侵权以后,有了禁令制度,受害人直接可以到法院,只要他证据证明,就可以申请法院颁发禁令,冻结屏蔽、封锁网上的这种谣言或侵权。但是这里提出了一系列程序法上的问题,比如禁令和行为保全是什么关系。除了援引实体法禁令法以外,要不要援引程序法上的行为保全规定,如果禁令一旦申请错误,能不能提供救济,对另一方当事人怎么样救济。还有能不能适用比如说有关担保这样的程序,在申请错误的情况下,因为有了担保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禁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必要从程序法角度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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