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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见的提供劳务但又不是劳动关系的情形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825人看过

实务中常见的提供劳务但又不是劳动关系的情形。


下面这些情形中,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但同时又可以不是劳动关系:

(1)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自由设计师、翻译人员、撰稿人、讲师,无须坐班,按工作量计酬。

(2)公司的兼职销售人员,无须坐班,完全按销售量提成。

(3)为公司发放传单、发放会员卡,无须坐班,完全按工作量计酬。

(4)为公司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的人员(一般为兼职),无须坐班,基本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人员。

(5)保险、证券、电信、直销几个行业中的个人代理。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电信业务代理人都存在个人为公司提供代理的情形,有的还有明确法律依据。例如《保险法》第117条、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等。

(6)个人自行完成定制、加工,向单位提交实物成果的,应属于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上面这些情形,在双方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能属于承揽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无名服务合同关系,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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