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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比较。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914人看过

典型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比较。

 
典型的劳动关系的特征,现行的劳动法规中只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描述,该通知第1条这样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简单地说,劳动关系相对于非劳动关系的区别就是:

劳动关系强调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特点。

如果要界定为非劳动关系,则必须使双方的关系体现为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也就是说,个人与单位之间不是不能形成外包、承揽之类的非劳动关系,但前提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非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般地说,双方的关系如果具备下列特征:

事务是短期完成的或一次性的;

双方的联系是松散的;

基本上单位一方只需要出钱,交待任务,具体工作由服务方自行去完成,自担经营风险。


那么这种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法上的承揽关系、劳务关系或服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例如,单位交由某个人制作一个网站,网站做好任务就完成,这应该属于一种承揽合同或服务合同。

反之,如果双方关系具备下列特点之一,基本上就属于劳动关系:

(1)个人需要朝九晚五的出勤,或者出勤时间类似于全职员工(个人接受单位的管理,关系并不松散);

(2)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只有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上述特征正是劳动关系下的典型表现。

也就是说,单位如果与个人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本上就属于劳动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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