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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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提供服务类合同的特殊性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432人看过

个人提供服务类合同的特殊性

个人提供服务可能有两种情形:个人直接提供服务;个人作为“包工头”组织其他人提供服务。对这类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是:

1.个人提供服务同样也是服务合同,也应该参照服务类合同的相关要点进行起草审查。
一般来说,个人提供服务的情形大都金额不大,合同并不需要太详细。

2.个人提供服务需要考虑劳动用工风险和雇主责任风险,并在合同中专门应对。

此时需要考虑是否会构成劳动关系。就算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很可能要承担雇主责任甚至会要承担工伤责任等。这一方面请参考劳动用工类合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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