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中虽然把承揽、委托、行纪、中介(原来的居间)合同分为多类合同来规定,“技术合同”一章中还有技术服务合同。但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这些分类并不重要;律师不要拘泥于合同的名称、表面上的类型,而要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焦点,根据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应对。(1)是否要排除任意解除权,明确约定提前解除时的违约责任?这往往是从受托方的角度考虑。应对任意解除权的具体措施请见后续内容说明。(2)要考虑明确否定代理,或就代理权限、后果等作出明确约定。(3)如第三人追责,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可向受托方追偿等。(4)如涉及知识产权,则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范围等。如果是个人提供除承揽之外的服务,则无论是哪种服务(委托、中介、劳务还是无名服务),都有可能产生雇主责任。即使是个人提供承揽,如果个人出现人身损害,定作人也可能因为选任、指示过失而负有一定责任。2.所有服务类合同在条款结构、重点条款方面都存在共性。(1)对于服务类合同中的有名合同(如承揽、行纪、中介、保管、技术开发等)及专门的典型合同,应结合“有名合同或典型合同+一般委托服务类合同”这两方面的知识进行审查。(2)服务内容中涉及重要的技术、专利或著作权、专利权的,应首先参照知识产权类合同的起草审查知识,对于合同中涉及服务的部分,可参照“一般委托服务类合同”的知识。(3)对于服务中涉及提供实物成果的,对涉及实物成果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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