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服务类合同中诸多子类合同之间的关系认识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53人看过

服务类合同中诸多子类合同之间的关系认识

1. 广义的委托合同等于服务合同

委托合同的范围不清,对委托合同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理解:


  • 狭义委托合同:以对法律行为的委托为核心,其中包括代理。典型情形是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合同。

  • 一般委托合同:包括提供各种无形服务的合同。例如委托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

  • 广义委托合同:等于“广义的服务合同”,包括多种有名合同,例如行纪、中介 、保管仓储,也包括医疗、培训等无名服务合同。


2.劳务雇佣合同是以个人(自然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而雇佣合同是劳务合同的一种,则是个人类似于劳动关系的形式提供服务,就像家庭雇佣保姆一样,但又不构成劳动关系。

3.劳务与承揽存在交叉。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