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合同与以物抵债协议
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无名合同,系指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的协议。这里的“物”包括各类财产,所抵之“债”也可能是各种债务。
抵押/质押合同与以物抵债协议显然不是一类合同,并不会发生混淆,只有在特定的场景下,才可能构成“接近型”或“配套型”关系。
一、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无效,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有效。
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实际上就是流质流押,因而无效。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想要采取担保措施的,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者让与担保(实际交付),不宜采用缺乏法律效力的以物抵债。
既然财产所有人同意以财产抵债,也应该会同意以财产作为担保,因此可以改为抵押、质押合同。
如果是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且抵债物已经实际交付债权人的,此时该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属于让与担保,已经有类似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因此对债权人是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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