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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与让与担保的使用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821人看过

抵押/质押与让与担保的使用


抵押/质押与“一般让与担保”模式(先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过来),均可采用,都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对债权人来说,实际效果相当,一般让与担保模式甚至更好。对于债务人一方来说,因为一般让与担保需要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风险较大,因此不如抵押/质押更合适。


“后让与担保”则因无效而难以达到保障债权的效果,应先考虑采取抵押、质押或一般让与担保模式。如果不得已要使用,则必须提示当事人法律风险。


三、实务中往往是买卖受到限制的财产考虑采取让与担保


例如小产权房,无法买卖也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于是就会通过让与担保方式部分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虽然这种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也存在风险,但对债权人来说,比没有任何担保多少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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