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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类案”的识别标准?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4183人看过

如何掌握“类案”的识别标准?

答:早在2015年5月13日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实施细则》”)中就已经明确了类案的识别标准。

《案例指导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依据该规定,识别类案与待决案件的相似性应从“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其中“基本案情”显然是指“小前提”,而“法律适用”则指“大前提”。依据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如果一个案件适用的“大前提”相同,“小前提”类似,那么其裁判结果应当相同,其中法律推理和裁判理由也应当相同或相似。

但《案例指导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基本案情”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或许正是因此《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对类案的识别标准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该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该指导意见将类案识别标准中的 “基本案情”修改为“基本事实”,同时增加了“争议焦点”相似这一识别标准。但很多同行仍认为该标准不明确,难以操作。

个人觉得应当按如下方法掌握类案的识别标准:

1.关于“基本事实”相似性判断方法

将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类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在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相似度的对比较为困难,毕竟不同的案件发生的场景不同且受约束的法律规范也不会完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依据该规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均与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这就意味着案件的“基本事实”通常为要件事实。

如果《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中的“基本事实”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基本事实”做同一解释,那类案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上具有相似性,就等同于要件事实具有相似性,进一步可以得出产生要件事实的请求权法律基础相同。如果这个推理成立,我们用请求权法律基础的相似性替换“基本事实”的相似性,识别难度将大大改善,毕竟请求权法律基础的类别有限且边界清晰。

具体识别方法如下:

(1)案由相同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如果请求权法律基础相同通常意味着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同或相似,那么案由也自然会相同或相似。

我国民事案件的案由由四级构成,其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与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编排基本一致,都是从概括到具体,前者是后者的提取公因式或合并同类项。《民法典》的体系编排也进一步突出了二者的一致性。

因此,当两个案件的案由相同时,通常意味着两个案件涉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相同,涉及的“权利来源”和“救济来源”相同或类似,且层级越低的案由相同案件的“基本事实”越具有相似性。

这样,通过比对类案与待决案件的“案由”来判断“基本事实”相似性将变得更容易掌握和操作。

(2)请求权法律基础相同

请求权法律基础通常由作为“权利来源”和“救济来源”的相关法律规范构成,其中“权利来源”为原告请求救济的民事实体权利的法律出处或有效的合同约定;“救济来源”为原告的民事实体权利被侵害或妨害后其选择的救济手段的法律出处或有效的合同约定。上述的“权利来源”和“救济来源”是确认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判断标准和依据,也是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部分必须列明的事项。

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管我们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都非常容易确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即“权利来源”和“救济来源”,然后再以相关的具体法条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就非常容易找到以同样法条作为裁判依据的类案。

总之,在判断类案与待决案件“基本事实”相似性时,原则上首先确定案由相同、“权利来源”和“救济来源”相同或类似,然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法律要件进行案件事实的比对,最终确定“基本事实”的相似性。

2.关于“争议焦点”相似性判断方法

对待决案件而言,类案的价值在于其裁判要点即裁判理由的参照和参考性,而裁判要点通常针对的是案件当事人间有争议的法律要件即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在一个案件中只有被列为争议焦点的事项,才会被法庭在裁判文书中系统论证,而只有经过系统论证后得出的观点才能称之为裁判要点,才具有借鉴价值。

因此,如果已决案件与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同,该已决案件对待决案件自然就没有参照和参考价值,其也就不能称之为类案。

3.关于“法律适用”相似性判断方法

争议焦点评析应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及法律理论的框架中进行,而“法律适用”相似性应指争议焦点评析处于同一法律规定或法律理论的约束之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识别类案的三个标准系层层递进关系,即首先提供法律要件即判断原告请求是否成立标准的法律规范相似,然后是有争议的法律要件相同,最后是解决争议要件所需要依据的法律规范和法论理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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