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7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顾XX,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XX,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XX与被告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顾XX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翁XX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本案于202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被告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该利息即为欠款条中约定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丝织品原料经营户,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采购氨纶包纱。2021年2月10日,双方对上一年度的货款进行结算。截止到结算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万元,承诺在2021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及违约金等相关情况。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8万元,截止到起诉日,尚有货款10万元未付。
被告翁XX辩称,尚欠10万元货款是事实。原告提供的氨纶包纱有批号不一致,其导致的相应损失,被告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此外,原告未提供等值货款的发票,被告要求另行主张处理。
原告顾XX就其起诉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款条一份。经质证,被告翁XX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告翁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采购纱。2021年2月10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由被告在欠款条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万元,该欠款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有违约,每月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后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8万元,尚余10万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收受原告提供的货物后,理应履行相应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翁XX尚欠原告顾XX货款10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款条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对此债务,被告翁XX应依法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现原告顾XX起诉要求被告翁XX支付上述货款,并按约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翁XX应支付原告顾XX货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