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真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X,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朱XX为与被告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方XX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6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方XX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2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于2017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并约定如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则被告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被告虽作了还款计划但无任何还款行为。
被告方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
原告朱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复印件1份、还款协议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因被告方XX未到庭质证,应视为自动放弃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认定。
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方XX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于2012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于2017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壹分伍计算;如未按约定支付本息则被告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自2012年6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15.4%),因此本院对自2012年6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诉请予以支持,其余利息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XX应归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6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朱XX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