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真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9日 36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翁XX,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王XX(实习),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住浙江省。
原告翁XX与被告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因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5%。原告于2020年6月9日转账交付借款。后被告对本息分文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胡X未作答辩。
原告翁XX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及转账记录各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据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翁XX起诉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胡X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利息请求应按现行规定予以调整。被告胡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应归还原告翁XX借款10万元,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翁XX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