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真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0日 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俞XX,女,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XX,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俞XX与被告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30000元范围内采取了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邻居,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于2018年2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后被告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至2019年2月,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本院。
被告俞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俞XX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约定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XX归还原告俞吕英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俞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