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真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铜,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颖,男,1993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陈某铜与被告俞某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1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俞某颖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半挂车驾驶员,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开车,双方约定工资月结。自2021年5月开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至2021年8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讼。
被告俞某颖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俞某颖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辩解的权利。现原告能保证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为其驾驶车辆,2021年8月1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铜受被告俞某颖雇佣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1年8月20日)起止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某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某颖应支付原告陈某铜劳务工资1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0日起止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俞某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