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慧律师
王明慧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渝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提示

作者:王明慧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76次举报


 

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提示

 

随着直播时代的到来,直播带货迅速成为快消费的方式之一。直播借助于网络平台,在线向特定直播间买家宣传产品特性,借直播平台,实现带货之目的。从法律关系上,主播(直播销售员)与销售方之间是广告代言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销售方与买家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若主播销售的是自己的产品,则身份重合,即主播与买家的买卖合同关系。

Anyway,有江湖的地方就有纠纷。直播时代,如薄冰起舞、如流沙行走,后风险期更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做好风控。本文将从刑事、行政、民事法律风险角度,浅谈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提示。

 

 

一、刑事风险提示

 

(一)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从带货商品上,平台或主播不得带货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如象牙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否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罪与非罪: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是行为犯,并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律师提示:

根据饮食、生活习惯,有些看似平常的动物,如野猪、暗腹雪鸡、眼镜王蛇、猫头鹰、麂子、河麂(獐子)、猕猴、麝香、穿山甲、熊掌、巨蜥、大鲵等等,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买卖有刑事风险。直播带货应避开风险点。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

平台或主播不得销售虚假、伪劣产品,否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另,主播销售自制产品的风险大,因“三无产品”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假药罪,如自制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护肤品、“纯中药减肥胶囊”等等。

 

罪与非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刑点是5万元的销售金额(含应得销售金额),尚未销售的起刑点是15万元。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其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量刑加重。

 

    (三)虚假广告罪

从直播内容上,直播剧本、主播的话术或偶尔的嘴瓢,如“阳澄湖大闸蟹”的梗、“带货火箭”、“全网最低价”、“最佳、最高”等等,情节严重的将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

 

罪与非罪:

本罪构成要件的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受害人数较多社会影响恶劣或导致受害人人身或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等后果的情形。

 

    (四)诈骗罪

几乎所有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的话题——诈骗,直播也不例外。作者在“打赏主播那些事儿”一文中有提到新型直播诈骗,即美女主播以恋爱为名,骗取单身男性在直播间打赏的行为。直播带货中,若虚构销售事实,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直播销售,金额达到起刑点3000-10000元的,则涉嫌诈骗罪。

 

罪与非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是金额达到3000-10000元(各省市的起刑点不同)。

 

 

 

二、行政风险提示

(一)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情形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行为在不构成刑事犯罪情况下,依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杭州市虚假广告行为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有: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等

 

 

二、民事风险提示

 

根据《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消费者对于虚假宣传和商品来源的担心情况满意度分布只有64.7分、67.7分。故直播电商购物的突出问题是带货中的民事法律风险。

 

(一)先行赔偿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二)连带赔偿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欺诈问题解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价款的三倍,“赔三”的下限为500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若直播带货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买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下限为1000元)但瑕疵除外。

 

综上所述,直播带货应拒绝带锅!建议“转正”后的直播销售员及平台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士,方能可持续发展。

 

 

 


王明慧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2015年起从事律师行业,专业承办婚姻、合同、债权债务、刑辩、医疗纠纷等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