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慧律师
王明慧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渝北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执业年限10
1822316481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1:59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王明慧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7次举报
2023-03-14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签订合同,恶意的进行磋商;假借指的是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只是借口;

2、故意隐瞒和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责任;

2、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3、是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可以规范人们在缔约过程中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禁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往。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王明慧律师(办公电话:18223164810同微信) 重庆立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硕士,2015年从业至今。深耕医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立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重庆立标律师事务所
1500120********67 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