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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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作者:王明慧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31次举报
2023-03-14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

  我国财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有:

  (1)按重建或重置价值估价,由按投保时重建或重置保险财产所需资金核定;

  (2)按折旧后的价值估价,即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重建或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后的价值核定;

  (3)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市价,即投保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核定。人身保险中一般没有保险价值。

  律师补充: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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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慧律师(办公电话:18223164810同微信) 重庆立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硕士,2015年从业至今。深耕医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立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重庆立标律师事务所
1500120********67 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