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的问与答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分为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失赔偿,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法律后果?能否同时适用?
本文以《九民纪要》为背景,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归纳出几点问与答,供读者参考:
一、财产返还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若财产增值或贬值,如何处理呢?
问:增值或贬值的参照物是什么?
答:增值或贬值是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而言。
问:增值或贬值如何分配或分担?
答: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合同各方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避免一方因此获益。
问:谁先返还?
答: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的,双方应同时返还。
二、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那么,问题来了……
问:哪些情况属于无法返还、没有必要返还?
答: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或者其他无法返还情形。
另,返还所需成本远大于标的物实际价值(此处标的物不含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没有必要返还。
问:无法返还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折价补偿,折价以交易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
问:灭失或转售时,价值发生增值或贬值的,何解?
答: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或转售时取得的对价,若高于或者低于合同约定价款的,则高于或低于部分也应按上述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三、损害赔偿
谁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范围?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使用费?我们一一解答:
问:损害赔偿请求权什么条件,谁有权主张?
答: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损害赔偿范围?
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损失包括实际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问:能否要求支付利息或使用费?
答: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若一方未使用的,则不应当支付使用费,因不存在抵消,则另一方应该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