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慧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立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的问与答

发布者:王明慧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819人看过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的问与答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分为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失赔偿,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法律后果?能否同时适用?

本文以《九民纪要》为背景,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归纳出几点问与答,供读者参考:


一、财产返还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若财产增值或贬值,如何处理呢?

问:增值或贬值的参照物是什么?         

答:增值或贬值是对于合同约定价款而言。

问:增值或贬值如何分配或分担?     

答: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合同各方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避免一方因获益。

问:谁先返还?

答: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同时返还

 

二、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那么,问题来了……

问:哪些情况属于无法返还、没有必要返还

答: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或者其他无法返还情形。

另,返还所需成本远大于标的物实际价值(此处标的物不含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没有必要返还

问:无法返还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折价补偿折价以交易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

问:灭失或转售时,价值发生增值或贬值的,何解?

答: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高于或者低于合同约定价款则高于或低于部分也应按上述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三、损害赔偿

谁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范围?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使用费?我们一一解答:

问:损害赔偿请求权什么条件,谁有权主张?

答: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损害赔偿范围

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损失包括实际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问:能否要求支付利息或使用费?

答: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若一方未使用的,则不应当支付使用费,因不存在抵消,则另一方应该支付利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