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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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泽成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6月刑满释放。201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10月31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XX,辽宁XX律师。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刑检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9年11月1日15时30分许,到抚顺市顺城区“新XX旁边的酒店员工宿舍取身份证时,将被害人高X放在宿舍床头桌上的XX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估价鉴定:XX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00元。赃物销赃后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李XX于2019年12月19日被高X扭送至公安机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表、证人唐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X的陈述、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建议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XX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从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应从轻、减轻处罚。希望合议庭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X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李XX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李XX到抚顺市顺城区“新XX应聘服务人员时,被酒店经理安排到酒店旁边的员工宿舍休息。当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XX回宿舍取身份证时,临时起意将被害人高X放在宿舍床头桌上的XX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XX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00元。赃物销赃后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李XX于2019年12月19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2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高X的陈述;3、证人唐X、朱X的证言;4、被告人李XX户籍、前科材料;5、现场方位图;5、辨认笔录;6、丢失报告、信誉卡;7、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提取笔录;9、情况说明;10、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XX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羁押折抵刑期15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XX盗窃的赃物,一经追缴立即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
王泽成律师,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级职称,民主党派。网络平台上数万粉丝的非网红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4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