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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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抚顺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泽成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X,女,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
被告:抚顺市XX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乾安XX。
法定代表人:吉XX,该公司经理。
原告蒋XX诉被告抚顺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抚顺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吉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迁出坐落于顺城区的门市;2.被告给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暂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1972.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5391.78元(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4月24日,计164天,每日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经营责任保证书”一份,约定:原告作为出租方将位于顺城区的门市房出租给被告,租期三年,从2016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0日止,租金为每年12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告以承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经营至今。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原告通知被告不再续租,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腾出房屋,且未继续支付租金。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合同,我公司在2019年公司的名称已经更改。我在三年前曾经租赁过原告的房子,后来是别人租的,与我没有关系。我租的房子是一个大门分两家(其中一家是原告,另外一家是案外人),最开始两个屋子全部租了,后来与原告的租期到期就没有续租,但和案外人的房子依旧承租。有一些物品放在了原告房屋,没有腾房是因为原告本人没有通知过我,原告找了我不认识的人来,我不能给其他人开门。屋内只有锦旗等,也没有在屋内经营,不存在占用原告房子的事,不同意支付占用费。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日,原告(甲方)与抚顺市XX公司(乙方)签订《经营责任保证书》,约定原告(甲方)将位于抚顺市顺城区的门市房出租给抚顺市XX公司(乙方),租赁期限为3年,从2016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0日,租金为每年12000元。该保证书落款有原告蒋XX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吉XX签字。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房屋逾期占有使用费5391.7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于2020年4月24日将房屋腾出并交付原告。
另查明,2019年10月14日,抚顺市XX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抚顺市XX公司,即本案被告,法定代表人均为吉XX。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告与抚顺市XX公司签订的《经营责任保证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2016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0日已届满,且未续约,承租方应当返还租赁物。2019年10月14日抚顺市XX公司名称变更为抚顺市XX公司,故应由被告抚顺市XX公司继续履行《经营责任保证书》中的合同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占有使用费,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庭督促下于2020年4月24日将原告房屋腾出,原告亦接收房屋。
关于占有使用费的计算,被告作为承租人,在房屋租期届满后应当返还租赁房屋。原告作为出租人,对收回房屋应采取有效方式与被告沟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虽未利用房屋经营但超期占用租赁房屋至2020年4月24日,考虑原、被告在交付及收回房屋问题上均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11月11日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共计165天),每天按照32.88元(12000元/365天)计算,即32.88*165=5425.2元,原告给付一半2712.6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XX房屋逾期占有使用费271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抚顺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泽成律师,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级职称,民主党派。网络平台上数万粉丝的非网红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420********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