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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伟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7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范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邓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宜良县花果山其承包地块内建盖宜良县某奶牛养殖场,并经营至案发。经云南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8.242亩,地类为乔木经济林,林种为商品林。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18.242亩林地并改变用途,数量较大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邓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云南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邓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范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邓某危害后果较小,土地被占用之前几乎没有植被;2、邓某有自首情节;3、邓某无犯罪前科;4、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18.242亩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结合以上情节,被告人邓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严永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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