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伟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4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范伟、丁泽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罗某以租客名义与证人邓某某联系,在邓某某带领其看房后称欲租赁昆明市西山区,并骗取了房屋钥匙。同时,被告人罗某以房东儿子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某一方联系,于2019年8月8日20时许以“李某”的名义将昆明市西山区南苑小区11栋2单元某房租赁给陈某某一方,收取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退款5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没有异议,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报案报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书证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亭
人民陪审员 曹庆晖
人民陪审员 车惠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臧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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