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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伟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6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委托辩护人范伟、母璐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云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39mg/100m1(乙醇/血)。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车辆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患有疾病。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吴春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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