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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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纠纷案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张艺琪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4日 9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 年,原、被告结婚,婚内生育一子A,一女B,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长年不回家, 对家庭漠视,不履行家庭责任,对孩子漠不关心,双方长年分居,婚姻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原告委托张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两辆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70 000 元; 3.判令房产归原告所有; 4.判令婚生子A、B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 000 元; 5.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婚内借款 75000 元; 6.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判令两辆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70 000 元;判房产归原告所有;判令婚生子A、 婚生女B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 000 元;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婚内借款 75 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为,婚生B心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子A跟随被告生活,自 2022 年 12 份开始, 原、被告于每月 25 日各支付孩子抚养费 1 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 周岁,原、被告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含地上储藏室)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 131 979.73 元由原告偿还,被告应负担一半房贷 65 989.86 元,该房屋的市场价值 319 600 元,原告应支付被告的一半价值 159 800 元,故两项相抵,原告实际需支付被告 93 810.14 元( 159 800 元-65 989.86 元); 原、被告共有的奇瑞 E3 (市场价格 5 000 元)、哈佛 H6(市场价格 50 000 元),奇瑞 E3 归原告所有,哈佛 H6 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款 22 500 元;原、被告共同债务,微粒贷借款 20 000 元, 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20 000 元,被告需支付原告 10 000 元。鉴定费 1 600 元,被告已经支付,该费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告需支付被告鉴定费 800 元。原、被告均提供借条、欠条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对方均主张不知情均不认可, 因此, 法院不予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主张欠招商银行 9 072 元,欠浦发银行 10 755 元,欠交通银行 25 235.5 元,欠建设银行 10 891 元,借呗债务 47 682.47 元,共计 103 635.97 元,由于被告称对以上债务不知情不予认可,原告又无提供其他证据来印证,因此对以上债务,由于原告证据不足,法院无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通过网上贷款 26 000 元用于工地生活生产日用支出,原告主张对该债务不知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予认可,因此对该债务法院不予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均无直接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因此双方的精神损失费主张, 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 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 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B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子A跟随被告生活,自2022 年 12 份开始,原、被告于每月 25 日各支付孩子抚养费 1 000 元, 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原、被告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三、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含地上储藏室) 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 131 979.73 元由原告偿还,被告应负担一半房贷 65 989.86 元,该房屋的市场价值 319 600 元,原告应支付被告的一半价值 159 800 元,故两项相抵,原告实际需支付被告 93 810.14 元( 159 800 元-65 989.86 元);

四、奇瑞 E3 归原告所有,哈佛 H6 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款 22 500 元;

五、原、被告共同债务,微粒贷借款 20 000 元,原、被告各负担 一半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支付原告 10 000 元;

六、鉴定费1600 元,被告已经支付,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告支付被告鉴定费 800 元;

上述三、四、五、六项相互抵顶,原告支付被告 62 110.14 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计 150 元,财产保全费 720 元,共计 870 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 1 270 元,由被告负担。


张艺琪律师,4年政府工作背景,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0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