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艺琪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4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原告向被告采购钢管,原告为此支付货款18050元,另支付定金2000元。但被告在收到款项后未发货,承诺退款也未履行。
原告委托张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返还货款18050元、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调整其诉讼请求为返还已付款项18050元及2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货物,也未能及时将预付款项及时退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请求被告退还预付的定金2000元及货款1805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8050元及定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301元、诉前保全费241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案生效后法院予以退还,被告在本案生效后立即向法院缴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该公司在本案生效后与前述货款一并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