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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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在公开场合多次猥亵儿童,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六年,经辩护成功减刑4年

发布者:刘加民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7日 16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控事实2022年10月,何某因猥亵儿童罪刑满释放不足两个月,又在深圳某商场两个不同的商店里,利用人流拥挤之机,用下体和手肘触碰5名儿童的臀部,事后被猥亵的儿童报警,何某被抓。公诉机关认为,何某在公共场合猥亵多名儿童,刑满结束不到两个月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量刑六年,何某认罪但是不认罚。

事实分析:由于两个商店内都有高清监控视频,何某的行为在监控中都非常清晰,无可辩驳,何某本人对所有的事实也都承认,而刑罚结束未满两年也是事实,无可辩驳。根据刑法第237条第2款第1项、2项的规定,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以及猥亵儿童多人,都足以判刑五年以上,根据指控既属于公共场合猥亵儿童且猥亵儿童多名,根据刑法的前述规定,从字面意思去看,似乎判刑五年以上没有任何问题。我咨询了多个同事,包括从检察院或者法院出来的同行,都说判五年以上没什么问题,虽然我觉得何某的行为确实不可接受,但是判刑五年似乎又太重了,可是一时找不到突破口。

辩护策略:虽然由于本案当事人家属极为贫穷,故未自己聘请律师,我本人是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但即使是法律援助案件也不能降低办案质量。经过多次反复阅卷,确认改变事实认定没有任何空间,刑法条文白纸黑字写在那里,也不可能改变,唯一能做的,就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为此,我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最终获得灵感,想到了解释条文的方法。由于猥亵儿童五年以上属于刑法的加重情节,那么刑法加重情节中的“猥亵”行为,单一行为就应当能够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到本案即何某针对某一个儿童的行为就应当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单一行为不构成犯罪,多个不构成犯罪的单一行为不应该构成加重情节。本案中,何某的行为其实和利用交通工具颠簸、拥挤之际,用下体或手肘触碰他人的行为基本一样,猥亵的时间非常短,受害人被冒犯的心理相对比较轻。这种单一猥亵行为,公安一般都仅治安处罚,不会刑事立案,我也查到了不少这样的行政处罚案例。所以,何某单一猥亵儿童的行为,仅符合行政处罚,即使猥亵多名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也不应当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这样的解释和辩护,我感觉从法理上行得通,于是开庭就按这个思路进行了辩护,所幸辩护思路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最终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的六年的量刑建议,大幅度调整刑期,仅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半。

办案感受: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看到何某在大庭广众之下连续用下体触碰多名儿童,感到非常的气愤,想想如果自己的小孩被人冒犯了我该当如何,我把该案的情节大概和妻子说了一下,问其判六年是否过重,她一口咬定这样的人就应该重判,惯犯不重判以后还会再祸害别人,问其他人,也差不多是这个回答。而同行们,又觉得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判六年也没什么可说的,但作为一个侵染法律行业十几年的人,又主做刑事案件多年,罪刑相适应原则已深入骨髓,法律人的直觉也早已形成,所以觉得这样的行为可以定罪但判六年确实太重,于是克服感性的情绪,深入研究终获得认可。本案告诉我,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碰到各种道德很受冲击的案件,但一定要克服情绪,履行辩护人的责任,在合法范围内竭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利。此外,也让我觉得,律师应当有独立思考能力,所有其他人的意见都仅能参考,但不能完全采纳,本案若完全采纳了其他人的意见,我可能就放弃了深入研究,也不会取得理想的结果。

刘加民律师,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曾在检察院批捕科实习,实习期间协助检察官办理了大量审查批捕案件,现为中华全国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