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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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假冒注册商标案,检察院建议判刑四年,律师辩护后,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发布者:刘加民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6日 5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方X假冒注册商标案,检察院建议判刑四年,律师辩护后,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基本案情

20186月起,方X收购破旧的某品牌的手机屏幕总成,然后交给张X等人翻新,方X支付翻新加工费后,将翻新的屏幕手机总成在其商铺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其支付给张X的加工费有十七万之多,未销售被查获的货物价值三万多,但是销售的金额无法统计,检察院认定的犯罪金额有二十多万,并认为销售的金额远远超过加工费的金额,建议法院量刑4年。

辩护策略

本案家属之前已经委托律师在处理,律师认为由于当事人已经认罪,并且被抓的三个被告人之间的证言相互印证,犯罪的金额超过十五万,加上检察院建议量刑为四年,所以认为方X最终判刑肯定在三年以上,不可能判缓刑。

但是,方X带话给家里,如果要判刑三年,自己接受不了,其家属后来通过朋友找到我,看有没有办法将刑期降到三年以下或者判缓刑,我会见完方X并阅完卷后,也初步认为判刑在三年以上,因无法达到家属的预期和要求,想拒绝后面的委托,但是家属说要“死马当活马医”,不管怎么样,都要委托我去争取一下。于是,接受了后面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我反反复复的看案卷有将近十遍,最终发现方X销售的一个手机屏幕总成的商标保护范围不包括手机屏幕总成,那么该类手机屏幕总成的销售金额或者加工费就不能计入犯罪金额中,但是该类手机屏幕加工费的金额无法确定,那么总的犯罪金额也是无法确定的,根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原则,法院应当认定犯罪金额在十五万以下,同时,判刑也应当在三年以下,只要判刑在三年以下,就有机会判缓刑。

庭审时,我着重强调某手机品牌不在商标保护范围内,销售该手机屏幕总成不应当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相关金额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应从总的销售金额中予以剔除,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和判决。

最终,方X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四年,无须在里面坐牢,重新获得了自由,方X及其家属事后也非常感谢,这个案子也让我感受到了一个律师尽责辩护的意义。

经验浅谈

刑事案件一定要多看案卷,反复看案卷,不到最后一刻,都不要放弃,因为辩护人放弃了,当事人可能就彻底失去了希望。


刘加民律师,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曾在检察院批捕科实习,实习期间协助检察官办理了大量审查批捕案件,现为中华全国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