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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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合伙人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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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建设工程没有结算协议,是否仍需要鉴定才能确定工程款金额

发布者:王伟栋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情况

承包人从事油漆工程,与转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双方就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予以确认,但未达成结算协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

1、承包人担心因未就已完成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导致后期需要鉴定,不仅诉讼时间变长,且须先行承担鉴定费用,甚至有可能鉴定的金额低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

2、本案约定未达到评优则按总价的95%结算,将导致承包人承担不必要损失。

三、律师处理方案

1、本律师注意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就部分施工内容的单价进行约定,且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中有体现其他部分施工内容的单价,而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有体现对部分施工内容的单价的确认,鉴于承包人的已完成的施工内容单项工程的数量已经确认,结合合同、签证和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确认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故本律师制作工程价款清单,并备注工程单价来源。

2、本律师主张合同无效,因此转包方主张未能评优扣款缺乏依据。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转包方应足额支付拖欠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56万余元。

五、律师建议

本案其实早就具备起诉条件,但因承包人此前咨询的律师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并不擅长,一直建议承包人待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后再起诉,导致起诉事宜一拖再拖,甚至差点为了与对方达成结算同意按照总工程的95%结算,而按照此种方式结算将导致剩余工程款仅剩不足40万元。本律师认为建设工程案件相较于其他纠纷专业性比较强,还是应当尽量选择对建设工程案件事务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为宜。

王伟栋律师,翰与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各类民商事(合同、人身侵权案件)、刑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翰与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4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