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伟栋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9日 17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情况
被告在与某公司负责人闲聊得知其有意转包某项目工程,原告声称与该负责人为朋友关系,可以为被告介绍工程。之后被告与负责人协商先进场施工后视施工效果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此后被告确有承包该项目工程,误以为是因原告在从中斡旋促成合同订立,遂按照原告要求签订工程介绍费协议,约定支付共计40万元,先支付20万元,剩余20万元因未结算尚无力未支付。
之后,原告却谎称未收到未支付分文工程介绍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40万元介绍费,被告本欲向公司预支工程款用于支付工程款,该负责人才称被告仅是介绍原告与其相识,从未提供居间服务,根本未促成合同订立。
二、案件焦点
1、原告是否有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居间服务费?
3、如应支付居间服务费,则是支付剩余20万元,还是要再支付40万元
三、律师处理方案
1、公司出具《说明函》,详述合同签订始末,以证明原告未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故不须支付居间介绍费。
2、根据法律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因此协议无效,不得主张介绍费。
3、即使法院认为应当支付介绍费,则应当扣除已支付的20万元(录音为证)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为不得私自收取工程介绍费,案涉协议无效,进而认定原告无权根据协议主张居间服务费,但认为被告有提供居间介绍服务,可以主张必要费用,但原告未举证故不予支付。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被告不须支付居间介绍费,现原告提起上诉,尚未开庭。
五、律师建议
律师常在接案前要面对委托人的询问“案件能不能胜诉”,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不能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仅能根据案件现有证据材料分析胜诉概率。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委托律师,就本案而言是本律师代理胜诉,但特别是此类争议较大的案件在生效判决前均不能确保案件结果,因为按照此逻辑,总有一方律师将受到指摘,其实作为委托律师能做的也是只能做的就是不承诺案件结果,但根据自身专业法律素养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