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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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

发布者:王伟栋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9年,被告人的朋友为其介绍工作,双方在闲聊过程中,其朋友以避税为由要求被告人帮忙,被告人碍于情面按照其朋友的要求被告人开设公司和公账,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账、对公账户U盾和密码均交给其朋友使用。

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多次要求其朋友注销公司,其朋友主动提出避税所得可以分给被告人一部分,但被告人未同意也未明确反对。

之后,其朋友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诈骗款项均通过被告人开设的公司账户进行走账,因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以买卖机关证件罪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委托本律师处理本案。


二.本案焦点

1.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是否收受钱财的行为;

2.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处理情况

1.本案中,被告人委托时因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心里预期为判缓刑。但是在被告人陈述时,我发现若被告人陈述属实,则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是否构成犯罪要在阅卷后才能确定,若不构成犯罪,即使被判缓刑,对其生活以及子女均有较大影响;

2.在委托后,被告人声称其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未作为证据搜集,本律师在阅卷后发现其朋友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的陈述与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不吻合;

3.但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中有部分明显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询问被告人原因其以为其朋友承诺给予钱物是在被告人要求其注销公司时承诺的,但被告人从未向其催讨过;


四.律师意见

1.本律师认为构成本罪,应当是存在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的故意,但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且被告人与对方是朋友关系,其朋友要求帮忙时也主张是用于合法用途,因此基于信赖关系被告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用于违法犯罪。

2.本案中,其朋友所起的作用;其朋友的陈述为何与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符:为何会在被告人的要求下变更法人和股东信息等诸多疑点应当查明。


五.案件结果

检察官依法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即能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提供营业执照给他人使用,但无法证明被告人有贩卖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明知其朋友会将对公账户用于犯罪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六.结语

1.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应当委托律师及早介入,特别是不构成犯罪或证明不足的案件,因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很多被告人因害怕或其他因素,在公安机关侦查时未能明确表达自身意思,导致询问笔录明显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多有发生,甚至于在本案中也是如此。

2.本案最终取得不起诉决定,远超被告人的预期,在实务中一般而言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往往会被判定为有罪,但是刑法具有谦抑性,认定构成犯罪必须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不宜因另案人员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王伟栋律师,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各类民商事(合同、人身侵权案件)、刑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4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