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8日,朱某平入职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保安公司)任保安员。入职时,双方签署一份《声明》,内容为朱某平自愿请求荣某保安公司不再为其办理本市社会保险参保,相关社会保险费随补助支付给朱某平。在职期间,荣某保安公司未为朱某平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8月29日,朱某平以荣某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离职后,朱某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荣某保安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仲裁委裁决荣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平工资3862元,驳回朱某平其他仲裁请求。朱某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荣某保安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荣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平工资3862元,驳回朱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朱某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工资的判项,撤销驳回经济补偿的判项,改判荣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9.63元,驳回朱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朱某平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朱某平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总结
本案确立了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法律效力规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签署的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朱某平签署《声明》同意荣某保安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质上是双方达成了无需缴纳社保的合意。但该《声明》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朱某平以荣某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荣某保安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第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要求劳动者出具承诺的方式予以免除。任何形式的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均属无效。
第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随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用人单位将应缴社保费用以补助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仅不能免除社保缴纳义务,反而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劳动争议败诉的双重风险。
对劳动者的提示:
第一,劳动者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入职时不要因为眼前补助而轻易放弃社保权益。
第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劳动者应当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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