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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使他人离婚而给付的款项,不属于赠与且无权要求返还

2026-06-11

发布者:储锦华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7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朱某某与何某在工作交往中逐步建立感情,双方准备各自离婚后重新建立家庭。何某之妻陈某知晓后,提出何某支付300万元后方可办理离婚手续。朱某某与陈某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朱某某向陈某转款300万元后,陈某同意与何某离婚。2018年10月12日,朱某某向陈某转账200万元,同年12月15日转账100万元。何某与陈某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此后,朱某某以该款项给付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要求何某、陈某共同返还3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该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判令陈某、何某返还朱某某300万元。陈某、何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渝XX民终XX号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一)朱某某向陈某给付案涉款项的行为不属于赠与。结合聊天记录、欠条等证据,朱某某系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离婚补偿及子女抚养费,而非向陈某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朱某某不能以给付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陈某主张返还。该给付行为并非陈某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是朱某某为消除何某后顾之忧以促使其尽快离婚所为。陈某作为受害方,在丈夫出轨、自身患病的情况下要求经济补偿和子女抚养费,具有合理性。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朱某某基于悖于善良风俗的动机完成给付,给付目的达成后又主张返还,有违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本案确立了婚外情关系中第三者为促成他人离婚而给付金钱的法律后果规则。该给付行为不属于赠与,且给付方无权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返还。

第一,判断是否构成赠与,应当审查给付方是否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本案中,朱某某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200万的代价也是我诚心的赎罪”“三百万是我真心的赎罪”等,其真实意思是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离婚补偿,而非无偿赠与。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第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理。朱某某自认其给付动机在于促成何某与陈某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该动机违背公序良俗。在其给付目的已经达成(何某与陈某已离婚)的情况下,再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返还,法律不予支持。

第三,陈某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在得知丈夫出轨、自身患病的情况下,要求何某提供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用,该行为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00万元补偿款及200万元子女抚养费,具有事实依据,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律师提醒

对第三者的提示:

第一,为促使有配偶者离婚而向其配偶给付金钱,该给付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赠与。即使主张赠与无效,法院也可能依据“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原则,驳回返还请求。

第二,第三者在介入他人婚姻关系时,应当充分认识到由此产生的经济风险。向配偶方支付的所谓“补偿款”“分手费”,一旦给付完成,将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追回。

第三,任何以金钱换取婚姻关系变动的行为,均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对婚姻受害方的提示:

 

第一,在离婚过程中,因对方出轨、重病等原因要求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子女抚养费,属于正当权利主张,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离婚协议中的补偿款、抚养费约定,应当具有事实依据(如子女实际需要、对方过错程度等),避免被认定为恶意索取。

第三,在遭受第三者骚扰或逼迫时,应当及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必要时报警或申请人身保护令。

对已婚者的提示:

第一,婚内出轨不仅导致婚姻破裂,还可能引发与第三者之间的经济纠纷。向第三者出具欠条、承诺书等文件,可能产生法律上的还款义务。

第二,离婚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避免由第三方代付相关款项,以免后续产生争议。

如您遇到婚外情赠与、离婚财产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本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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