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明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7日 8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协议约定,向毛X交付房屋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应当是在毛X照顾王X1至其谢世时,剩余房款作为王X2对毛X照顾王X1的奖励和酬谢,免予收取,或者在毛X不能照顾王X1至其谢世时,需要向王X2补交剩余购房款;其次,交付房屋的期限为王X1谢世后三个月内。本案中,毛X与王X1已离婚,毛X取得房屋的首要条件应当是向王X2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理由在此不再赘述,同时,王X1仍健在,亦不符合协议约定的交付房屋的期限要求。另外,协议中关于毛X不能履行照顾王X1晚年生活时房屋买卖的履行方式约定了两种,第一种为解除交易,毛X将房屋变更登记至王X2名下,王X2向其返还购房款,第二种为继续履行交易,毛X交付剩余房款,现王X2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要求与毛X解除房屋交易。综上,毛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