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明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6日 3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个人公司为与国企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因国企原因长期欠付个人公司货款,导致个人公司无法经营,个人公司碍于国企公司的影响,一直通过协商处理,但未果,无奈个人公司将国企告上法庭。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支付货款,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经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核对欠付货款金额,已对689867.5元无异议,故对于原告XXX主张被告中钢XX给付689867.5元货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