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公司)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下称主债务人公司)存在长期购销合作关系,X 年 X月至 X年 8X月期间,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多次向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某某设备,双方约定月结付款。合作后期,湖北某某公司自 X 年 X 月起无故拖欠货款,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遂先行向湖北当地法院起诉维权。
湖北当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 993166.54 元,并按一年期 LPR 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判令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876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判决生效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X 年 X 月X 日,熊某某与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确认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欠付货款金额,并约定湖北某某有限公司需在 2020 年 3 月内完成付款,熊某某自愿以个人名义为该笔货款提供担保,若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未履约,则由熊某某承担付款责任。后续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依旧未按约定还款,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深圳法院,要求担保人熊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个诉讼阶段。一审阶段,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梁广宙律师等参与诉讼,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熊某某对涉案货款、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熊某某抗辩《合作备忘录》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自身无权代表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签约,主张担保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诉求,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期间,熊某某补充提交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张其并非该公司工作人员、公司亦不认可案涉备忘录。二审法院核查全案事实,确认一审查明内容无误,继续审理本案。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作备忘录》合法有效,熊某某的行为构成连带责任保证,且原告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判决:1. 熊某某对993166.54 元货款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熊某某对案件受理费 13876 元、保全费 500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熊某某承担责任后可向湖北某某有限公司追偿,一审诉讼费由熊某某承担。
二审法院驳回熊某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亦由熊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难点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一是熊某某以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未盖章、自身无代理权限为由,否定担保协议效力,混淆代理行为与个人担保行为的法律边界;二是需举证证明担保系熊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核实保证期间是否合法,以此夯实担保责任成立的依据。
五、办案感想与办案经验
本案明确了个人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人自愿签字作出担保承诺,即便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未追认相关文件,也不影响个人担保责任成立。办案过程中,留存书面担保文件、固定欠款证据、确认起诉时效,是胜诉的关键。同时要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担保行为,避免对方以主体权限问题规避责任。
六、维权建议
经济往来中若涉及第三方担保,务必签订书面担保文件,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要求担保人亲笔签字;
债务人拖欠款项后及时起诉,同时留意保证期间,在法定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妥善保管送货单、对账单、裁判文书、担保协议等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遭遇担保人拒不履约时,可单独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律师贡献总结
本案中,梁广宙律师全程代理原告公司参与一审、二审诉讼工作。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厘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要件,针对对方的抗辩意见逐一进行法理驳斥,完整提交欠款凭证、担保协议、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清晰论证熊某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凭借专业的诉讼思路与庭审应对能力,两审均帮助当事人取得胜诉结果,成功维护了原告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梁广宙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