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袁某某与郑某某于 X 年 X月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袁某某向某某配件公司投资,计划总出资 150 万元,按纯利润 40% 分红;同时特别约定,若项目长期无盈利,投资方提出撤资后,对方需在三个月内全额退还投资款。随后袁某某分两笔实际支付投资款共计 102 万元。
合作期间,该公司持续经营亏损,郑某某始终未向袁某某分配任何利润。袁某某多次沟通撤资无果,先后发送撤资通知、律师函正式要求退款,对方仍拒不履约。无奈之下,袁某某委托梁广宙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投资协议》,判令郑某某返还 102 万元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办案经过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个阶段。一审阶段,梁广宙律师代理袁某某出庭。庭审中,郑某某及某某公司抗辩案涉款项属于风险投资,投资亏损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还主张袁某某未足额出资、参与经营存在违约行为,拒绝退款。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郑某某不服结果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于联营合同纠纷,案涉撤资条款为无效保底条款,且退款主体应为某某公司而非个人郑某某。二审中,梁广宙律师针对对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厘清法律关系、举证质证,坚持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撤资退款条款成就,袁某某未足额出资不构成违约,判决:确认案涉《投资协议》解除;郑某某限期返还102 万元投资款,并以 102 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 X 年 X月 X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郑某某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郑某某全部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亦由郑某某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难点
一是法律关系定性难,对方刻意混淆投资、联营、股权、借贷法律概念,试图以 “投资共担风险” 规则拒绝退款;二是主体认定争议大,对方主张退款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刻意规避个人还款义务;三是对方捏造我方违约事实,试图抵消退款诉求。
五、办案感想与经验
本案厘清了名为投资、约定保本退款的协议效力问题。书面协议中的特殊退款条款,是维权的核心依据。即便双方存在合作经营行为,只要未实际取得股东身份、协议明确约定退款条件,守约方即可依约主张权利。同时,诉讼中要精准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击破对方的法律误区。
六、维权建议
签订投资类协议时,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金额、分红规则、撤资条件、退款主体及违约责任;
妥善保管转账记录、收款收据、沟通函件、物流凭证等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出现亏损、对方拒不履约时,及时发书面函件固定撤资事实,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遭遇对方混淆法律概念、恶意抗辩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七、律师贡献总结
本案中梁广宙律师全程代理一审、二审诉讼工作,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准确界定案涉法律关系,有力驳斥对方关于联营、保底条款、责任主体、我方违约等全部抗辩意见。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庭审应变能力,两审均取得胜诉, 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判返还 102 万元投资款及对应违约金,全面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梁广宙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