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 2017)柳劳人仲调字第5 4 8号
申请人韦 M。
委托代理人韦柳雪,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M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莫M,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M,该公司人事主管。
申请人韦M与被申请人广西M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人向本委申请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8 0 0 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1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 01 6年3 月 11日至2016年3月28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 7 0 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5月停工留薪期工资7 0 0 0元;4、被申请人双倍赔偿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1 7 6 4 0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 0 1 5年11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带薪年体假工资4 8 2 7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 8 0 0 0元。本委于2 0 1 7年5月3日依法立案,并组成独任制仲裁庭,于同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韦柳雪,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M到场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 1 7年3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伍万捌仟肆佰贰拾伍元-(¥58425),结清此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权利义务。该笔费用分四次支付,支付金额及具体支付时间分别为:1、第一次于2 01 7年6月1 5日前支付人民币柒仟壹佰贰拾伍元整(¥7125);2、第二次于2 0 1 7年7月1 5日前支付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3、第三次于2 0 1 7年8月1 5日前支付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4、第四次于2 01 7年9月3 0日前支付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元整(¥40500)。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仲 裁 员:杨 彩 奕
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梁 思 意